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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四审中析职务行为认定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三、本案应分别审理本案立案审理的是P县典当行诉李某、G县建行质押借款合同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董某等人的刑事犯罪嫌疑,是将本案一并转交公安机关处理,由P县典当行向董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将董某的犯罪材料转交公安机关后,本案继续按民事案件审理呢?对此应分析两案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当事人。

  本案当事人中债权人为P县典当行,债务人为李某,质权核押人为G县建行。三方当事人之间是借款质押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董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涉嫌诈骗罪,应追究董某等人的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关系。在借款质押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当事人涉嫌犯罪;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也没有借款质押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两案分别属于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两案有一定的牵连也应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予以审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作出《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人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通过以上分析,本案分别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邢民再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支持了赞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该判决是正确的。

  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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