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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安局长韩春喜认罪
www.110.com 2010-07-24 10:21

  2月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陕西省襄汾县9?8特大溃坝事故责任人之一韩春喜受贿一案。在整个庭审中,韩春喜绝大部门时间双手紧握,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韩春喜表示认罪。

  事件回眸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了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淹没面积35.9公顷,造成27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6192000元。因为此次事故,被问责追究的责任人员多达113人,其中包括省、市、县三级主要领导干部和事故责任人员。其中,该矿山的实际经营者、对事故负有主管责任的地方行政官员和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小企业局等多部门 的官员均已追究了刑事责任。

  发生溃坝事故的公司是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从2007年9月至事发期间,该公司一直处于非法采矿状态。

  事故发生后3天,国务院立即成立调查组,专门对此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调查组的报告显示溃坝事故的原因之一是:企业非法开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房山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事故的一位责任人韩春喜受贿一案。48岁的被告韩春喜是原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由于该案案情重大,涉及面较广,就卷宗就有13本之多。由于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庭审适用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审理。

  公诉意见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韩春喜于2002年9月出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其分别于2006年11月、2007年春节前两次收受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张佩亮人民币4万元的贿赂。

  2007年11月,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成立了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被告人程香民任该筹备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塔矿地区的治安、民爆物品的管理等工作。

  2008年1月11日,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对新塔矿矿区进行执法检查时,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职工暴力抗法,并聚众冲击了筹备组的办公场所。被告程香民向被告韩春喜报告情况后,韩春喜指示程香民以后不要再上山检查了。被告人程香民作为派出所筹备组负责人,未认真执行法定职责,放弃职守,致使新塔矿地区非法民爆物品监管失控,新塔矿业有限公司一直处于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进行违法生产状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严重。

  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造成489276.07吨矿产资源被破坏,总价值100713334.21元。并最终酿成了新塔矿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春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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