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李某借招商引资之名,收取了多方兴建同一栋大楼的工程押金、定金。许多人认为他为完成单位的开发项目,应属引资行为,也有人认为构成犯罪。谁是谁非呢?
[基本案情]
因局里想兴建培训中心大楼,苦于单位资金短缺,局长李某为完成该开发项目,也为了给单位捞外快,遂决定借用借招商引资的名义。于是从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在该工程项目没有办理立项的情况下,明知局里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李某故意隐瞒已同他人签订了同一合同标的合同的事实,先后重复用局里的名义同刘某等9人签订了兴建培训中心大楼的合同,共收取工程押金、定金等计人民币280万元。期间,以后收取的工程押金退还前收取工程押金的方式退回押金120万元,尚有160万元押金未退还且被挥霍一空,其中有1 10万元已经用于单位的公务费、办公费等。
[分歧意见]
就李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从各投资商处取得资金,是为了通过招商引资完成单位的开发项目,属正常的引资行为。至于工程押金、定金被挪作他用,则为违反合同,属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各投资商通过协商或诉讼可以获得救济,单位也没有就此赖帐,加之李某个人并没有受益,故其应宣告李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李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民事欺诈行为不同于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与一般的合同纠纷有许多的相似之处:一是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中,并且都以合同的形式出现;二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三是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四是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
如何区别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呢?主要应把握如下几点:(1)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客观方面不同。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程度内,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调整;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有民事内容存在,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为。(3)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同。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骗取大部分财物;而民事欺诈行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能够虽有可能无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种努力。(4)对所获财物的处理方式不同。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或携款潜逃,或是挥霍浪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将财物归还对方;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5)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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