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分一杯免费羹 抢劫犯盯上小偷
www.110.com 2010-07-24 15:08
中国法院网讯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听说小偷偷了东西,抢劫犯段磊、邓松江居然打起了小偷的主意。12月3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段磊、邓松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4 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磊、邓松江在新干街上碰见刘春平、涂彬(均另案处理)及刘另一位朋友,刘春平告诉段磊(5人均在场)龚武琪、黄院根(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偷东西,可以他们偷了段磊亲戚家的东西为由,向龚、黄两人要钱。段磊即表示当晚就去找龚、黄两人。
晚饭后,段磊叫来一辆出租车,5人由刘春平带路,来到龚武琪家,正好见黄院根一人在。段等人将黄带至新干县城西门防洪堤小屋内,段、邓等5人对黄进行殴打,逼黄院根将偷段亲戚家东西拿出来。黄院根说:“东西在龚武琪那里。”龚武琪赶至现场表示:“没钱,只是偷了金项链,现在改成了戒指,手机、戒指给你们。”龚武琪将二枚戒指和一只所偷“联想”手机(价值648元)给了段磊,段、邓等5人遂离开现场。
一审法院审理时,被告的辨护人辩称,被告人段磊等人以虚构的事实,对被害人黄院根实施了暴力,但未当场劫得财物,而龚武琪主动交出财物并不是受暴力影响,而是担心段磊等人报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才主动交出财物,遂建议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段磊的刑事责任。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庭审查明和确认的证据来看,受害人黄院根与龚武琪是一个共同体。被告人段磊、邓松江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通过对黄院根实施暴力手段,迫使龚武琪交出共同盗窃财物金戒指、手机,是一个过程的延续,即当场使用了暴力、当场劫得了财物,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符合抢劫犯罪的两个本质特征,而且侵犯了双重客体,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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