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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给前妻 老赖拒执获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08

    中国法院网讯   15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郑州市人贾木旺以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据了解,该案在郑州市二七区尚属首例。

    1993 年2月,贾木旺与訾某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郭家嘴村开办“郑州市二七新华建材厂”,委托贾木旺经营管理。后该厂效益下滑,贾木旺于1997年1月、 2001年8月分两次将该厂转卖他人。2001年4月,訾某因该合伙纠纷,将贾木旺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两审法院判决贾木旺支付訾某股本6万余元及银行同期利息。但贾木旺并未执行该判决。2002年3月,訾某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先后两次对贾木旺司法拘留15日。在此期间,贾木旺的家属向訾某支付2.5万元,余款仍拒不支付。

    公诉机关认为,1997年,贾木旺与陈某离婚,2001年将转让建材厂股份的15.2万元欠款的债权给了陈某(款项已结清),其有能力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但却拒不履行,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贾木旺的辩护人认为,15.2万元的债权是贾木旺和前妻陈某的共同财产。1997年1月,贾木旺于陈某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协议上,贾木旺将家中所有财产包括股份转归陈某所有。也就是说,15.2万元的债权早在1997年而非2001年就合法转归陈某所有,贾木旺不履行判决是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而非拒不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证,贾木旺与陈某离婚时,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其在郑州市二七新华建材厂拥有的股份的归属。其 1997年离婚后,仍参与该厂的经营,并从中领取红利。2001年,其转卖股份时,亦以其本人的名义进行。此外,其曾供认过在2002年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其本人使用了债务人偿还的股金欠款,足以认定债务人支付的15.2万元款项归贾木旺个人所有,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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