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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割乳事件”凶犯一审被判死刑
www.110.com 2010-07-24 15:08

由于被告人无财产可供赔偿,因此,法院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免予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1月12日上午11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陕西安康蔡超故意杀人案一审在安康进行了宣判。安康市中级法院以被告人蔡超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被害人小静要求被告人蔡超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3万余元的请求,由于被告人蔡超无财产可供赔偿,因此,法院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免予赔偿。 

    安康中院一审审理查明,2006年3月,被告人蔡超被招聘到安康市电信公司工作后,与本单位同事小静建立了恋爱关系。在随后的交往中,小静感觉蔡超脾气大、个性强,提出分手。

    同年5月14日晚10时许,蔡超酒后到小静家闹事至凌晨1时许,后被同学劝离回家。次日上午8时许,蔡超又给小静打电话恳求不要分手。遭拒后,蔡超遂产生报复恶念,当即到本市汉滨区大桥路秦巴市场买来水果刀、菜刀、榔头、透明胶带等物。

     上午10时许,蔡超将正在上班的小静拉上出租车来到自己家中,反锁房门、拉下窗帘,将小静的衣服剥光,用绳子捆住她的双脚、双腿和双手。蔡超用透明胶带贴住小静的嘴,拿刀对她进行威胁恐吓,又用烟头、开水烧烫她的胸、腹、腿部。在对小静进行身体摧残后,蔡超又手持水果刀向小静胸、腹连刺三刀,后用水果刀向自己胸部连刺两刀。

    蔡父闻讯回家,见蔡超、小静昏倒在血泊中,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小静被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抢救后脱险。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小静伤情腹部损伤致肝、脾、胰破裂属重伤;腹部损伤至胃破裂、穿孔属重伤;乳头被割,胸部损伤致急性脓胸属重伤。

    2006年5月25日,犯罪嫌疑人蔡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依法逮捕。10月16日,公诉机关向安康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蔡超犯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超购买作案工具,后实施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犯罪构成,形成了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后果;关于蔡超辩解自己伤情系他伤,已被鉴定结论所否定。蔡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定性有误,被告人蔡超无预谋杀人恶念,犯罪手段虽残忍,但作案后打电话求救,表明其主观上无追求和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但法院调查后认为,被告人蔡超故意实施犯罪,其犯罪行为明显致被害人小静于死地,被害人虽经抢救后脱险,属于其犯罪意志外的原因,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定性正确。蔡超作案后打电话给他人救被害人之辩解,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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