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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以上军校为饵诈骗双双被判无期徒刑(3)
www.110.com 2010-07-24 15:09

    据一位学生家长胡先生介绍,2003年5月份,他到北京找到刘汉翠,刘讲读书的指标是从总政和总参要过来的,名额才几个,都是特殊照顾在籍的军人家属,给他一个名额,必须交20万元给总后,读书时每个月还可以给900余元,毕业后由部队安排工作。后来,胡先生的儿子高考完后,刘汉翠让其带孩子到北京面试,后又提出得交23万元。刘汉翠给其一个建设银行账号,其将钱汇到了这个账上,但没有给其开发票。7月底,胡先生的孩子到北京某学院训练基地军训。10月12日上午,胡先生按刘的通知带孩子到南京的一个招待所找到“江政委”,这里集合了七、八个这样的孩子,“江政委”给发了军装、军衔,并给每人2万元带到学校报到,还发了已经开好的介绍信,后到南京市的某军医大学的一所军医学院办了入学手续。2004年5月间,胡先生的孩子被所在学校退回。

    在法庭审理时,姜有水曾为自己辩解说,他不认识案件中涉及的被害人,也没有收钱;假币是朋友放在其处,不是他带回来的,他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和持有假币罪。姜有水的辩护人则认为,姜有水虽有冒充军人的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熟人上学,收取的钱款主要用于交学费、给办事人员“好处费”等相关费用,其是通过关系,帮人办成事,捞些油水,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和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在姜有水处的假币是其朋友放在其处的,对这些假币姜有水既非明知,更未使用,只是保管,不能等同于持有,姜有水的行为不构成持有假币罪的主要辩护意见。对姜有水和其辩护人的多项辩解,法院认为,在案经查证属实的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人姜有水与被告人刘汉翠共同实施了虚构能帮助他人上军校,毕业后分配到部队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各证据之间相互吻合,在所证明的主要事实上不存在矛盾;被告人姜有水将自己明知的假美元,长期存放在其住处,其行为符合持有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姜有水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有水、刘汉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诈骗活动中伪造或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恶劣影响,挥霍诈骗赃款,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姜有水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被告人张铭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根据被告人姜有水、刘汉翠、张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北京一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姜有水因犯诈骗罪和持有假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汉翠则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一名为姜、刘二人合伙行骗提供帮助的张铭因犯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假少将姜有水与其妻假大校刘汉翠和被称作“张司令员”的张铭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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