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与他人发生纠纷之后,吕某明明知道自己的伤情构不成轻伤,为了弄个假轻伤以陷害别人,他忍痛同意妻侄将自己已经受伤的鼻子强力按压,造成鼻骨粉碎性骨折。12月20日,自以为聪明的吕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吕某的妻子范某、吕某的亲戚张某、李某也因参与此案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到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的刑罚。
2006 年3月31日,太康县农民吕某与夏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吕某面部受伤被“120”急救车拉到太康县人民医院治疗,当天又转院至太康县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4月1日,吕某在太康县公疗医院作了鼻骨X光片影像检查后,鼻部伤情系鼻骨骨折,但无明显移位。
在明知其鼻骨伤情有可能构不成轻伤的情况下,为了弄个轻伤,给夏某点颜色看看,吕某忍着伤痛,同意范某某(吕某的妻侄,另案处理)对其鼻骨进行强力按压,导致其鼻骨二次检查时的CT片显示为粉碎性骨折,结果被鉴定为轻伤。
之后,吕某以故意伤害为由向公安机关对夏某提出控告。在公安人员进行调查期间,吕某的妻子范某指使发生纠纷时并不在现场的表亲戚李某、另一远房亲戚张某等到太康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虚假证言,致使与吕某发生纠纷的夏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后转逮捕,被羁押时间达两个多月。另案犯罪嫌疑人杨某供述了吕某跪着求其到派出所作伪证的有关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在明知其鼻骨伤情构不成轻伤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弄虚作假,捏造鼻骨轻伤的事实,进而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夏某提出控告,致使夏某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和逮捕,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张某、李某不在纠纷现场而故意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吕某的妻子范某明知李某、张某不在案发现场,没有看到吕某的受伤过程,而唆使其到司法机关作虚假证言,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范某、张某、李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