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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副科长赚差价索回扣被判20年
www.110.com 2010-07-24 15:09

    河南省巩义市原铝厂供销科副科长姜志兵,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49万余元。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姜志兵提出上诉。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处姜志兵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姜志兵利用担任供销副科长,负责与湖北东风汽车公司运费结算的便利条件,共计经手运往该公司铝锭974.178吨,从中支取运费22万余元,此后按每吨175元的价格付给司机运费17万余元,余额近5万元被其侵吞。

  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姜志兵利用负责与浙江华东铝加工厂运费结算的便利条件,从本厂支取2271.888吨铝锭的运费82.439288万元,从中赚取差价18.37万余元。

  1997年8月,姜志兵代表铝厂在与巩义市碳素厂的业务往来中,双方约定以铝厂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和一辆富奇吉普车作价80万元,抵付铝厂欠碳素厂的货款。其间,姜的同乡让其帮忙将一辆标致车顶账,商定价格为8万元。当年9月,姜志兵将标致车和富奇车(价值56.3万元)作价80万元抵货款,从中渔利 15.7万元。

  另据法院查明,1995年5月,铝厂进行扩建改造时,姜志兵决定从天津市铜带厂购进铜带。1996年7月4日,该厂业务员王某前来结账取款时,姜让其打了10万元的取款条作为回扣,后取出用于购房使用。

    中国法院网  董亚恒 赵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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