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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挥刀砍死表嫂 父母赔13万元?
www.110.com 2010-07-24 15:10

据2006年2月22日佛山日报 A6 社会新闻版面《不满管教过严挥刀砍死表嫂  一未成年罪犯一审领刑13年》一文报道,在表哥经营的一家坩埚店做杂工的未成年人赵戈(化名),因不满表嫂管教过严且经常受其脸色而挥刀将表嫂砍死。近日,佛山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赵戈有期徒刑十三年。

  2002年3月,未成年人赵戈(化名)开始在其表哥郑某、表嫂刘某经营的、位于南海大沥的一家店铺做杂工。做工期间,赵戈觉得刘某对其管教过严、经常给其脸色,而心存不满,遂产生报复念头。2002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赵戈从睡梦中醒来,想到六七个月来刘某因小事对其说长道短,从坩埚店一楼上到阁楼刘某的卧室欲行报复。犹豫间,刘某醒来以为赵戈是小偷,两人随即发生打斗。打斗中,赵戈下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向刘某身上乱砍,致刘某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戈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时已年满14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赵戈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犯罪后赵戈能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联系,表明了其悔罪态度,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还认为被告人赵戈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由于被告人赵戈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即被告人赵戈父母承担。最后,被告人赵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被告人赵戈父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1914元。

  一、关于赔偿责任主体

  (一)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也就是刑事被告人本人。

  (二)对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民事责任并不永远都是由具体实施民事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承担。有时,由于犯罪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可能依法应由实施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以外的人来承担。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1)刑事被告人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他的监护人可能成为民事诉讼被告。

  具体分析,监护人作为民事诉讼被告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刑事被告人已满18岁并且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不发生监护人充当民事诉讼被告的问题。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并不是一律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担任监护人的,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只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大致可能有这样几种情况:其一,不满18岁的刑事被告人自己没有财产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民事诉讼被告;其二,不满18岁的刑事被告人自己有一定财产但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应将监护人和被告人本人一起列为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其三,不满18 岁的刑事被告人自己的财产足够赔偿损失的,只能将其本人列为民事诉讼被告;其四,如果刑事被告人是在精神失常的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根据其财产情况,也分别相应地依上列三种情形处理,如果刑事被告人是于实施犯罪行为后才精神失常的,就只能以刑事被告人本人作为民事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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