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10万为本单位“引进资金”的高某构成何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11
进一步分析本案高某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县工商局负责人研究决定不接受这笔“引资”,指定高某负责退回此款时为分界点。此前,系 “引资”阶段。这一阶段系单位行为,由于不构成单位受贿罪,高某此阶段的行为也不能作为犯罪行为认定,而只能是本案的一个前导过程。此后,是“退款”阶段。高某“引资”的目的之一,是本人可以从引进的资金中得到数量可观的奖金,如果引进的资金一旦退回原单位,自己的可得利益就会落空。为了一己私利,高某采用非法手段占有此款。故这一阶段才是犯罪实施阶段。
进入退款阶段,滞留在县工商局帐上的10万元钱已属龙华公司所有,但仍由县工商局管理,应以公共财产论。又因为龙华公司自始至终不知道此笔款会退给自己,而负责退款的高某也根本就不打算退回此款,故此笔款只可能保管在县工商局的帐上。高某为了既完成“退款”任务,又能个人侵吞此款,以为某乡政府 “引资”为名,借助其有效票据,从本单位将款全部套走,个人从中实得4.5万元。这种行为的实质是: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由本单位管理的以公共财产论的财产,据为己有,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定贪污罪。如果高某将此款是退给龙华公司,只是从中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其行为则属于受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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