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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行为构成轮奸罪(未遂)还是强奸罪(未(2)
www.110.com 2010-07-24 15:11

  第三,从我国立法的本意来看,由于二人以上轮流奸淫,与一人奸淫相比,对被害人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立法把“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定刑。如果把“轮奸”扩大解释为共同强奸,那么只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即使未得逞,也构成“轮奸”,但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普通情节相比,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因此如果将此定为“轮奸”,并将法定刑升格,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相符合。

  综上所述,在强奸共同犯罪中,仅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只能构成强奸罪(未遂),而不能认定为轮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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