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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为人捎钱谎称被盗占为己有构成何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11

[案情]:李某和罗某是邻居,同在外地打工。2005年春节前,李某将打工挣来的1.2万元交给正准备回家的罗某,让其捎回家交给自己的父母,罗某表示同意。罗某回家后,给李某打电话,谎称回家途中所带现金全部被盗。李某表示让罗某赔偿4000元了事。罗某拿出 4000元交给李某的父母,余下的8000元占为己有。同年10月,罗某酒后说出实情,李某听后非常气愤,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人民法院报》2006年5月9日C3版刊发了周军对该案的定性分析文章(《为人捎钱谎称被盗占为己有构成何罪》 ,下称《原文》),《原文》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并阐述了相应理由;笔者则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结合《原文》的一些理由,特提出如下理由:

  首先,本案看似复杂、不典型,但其实质也只是一个诈骗案。刑法对诈骗罪是这样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只要行为人隐瞒真相编造虚假事实足以使他人上当受骗遭受一定财物损失,就构成诈骗罪,这也就是《原文》所指出的诈骗罪的显著特征,即“产生犯意——骗得财物达到非法占有目的”。而本案的特征呈现出:“合法占有——产生犯意——骗得财物达到非法占有目的”,比前述特征“多”了一个“合法占有”阶段,但这个“多”出的阶段是一个合法的行为过程,对本案定罪并无影响——因为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只追究非法行为的责任,因此,本案只能是诈骗案,不是侵占案。《原文》未能抓住实质,受自己固定认识(诈骗就是将财物从他人手中骗出)的影响,错误否认了本案属于诈骗案。

  至于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构成,可简析如下:主观故意是见财心动临时起意,最高目标是1.2万元,但具体能骗多少是多少;客观方面是虚构了事实,使李某不信也没有办法,同时,利用李某的善良或歉疚(罗某代劳捎钱被盗反要倒赔)或风险共担等可贵心理,结合自己的有关表示,最终使李某放弃全部或部分应赔损失,达到自己骗钱的目的。

  其次,从被害人的认识上看,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侵占案中被害人明确知道被告人的真实目的,即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也知道犯罪对象(被侵占财物)的概括下落,即已被被告人强占或者私自处分,拒不退还或者拒不退赔;被害人还可以随时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回自己的损失。本案中,被害人李某的认识恰恰相反,既不知道被告人罗某已心生歹意欲取其财,也不知道自己的钱就在罗某手中,只知道自己的钱已被小偷偷走这一个虚假事实;要追回自己的损失也只能进行民事诉讼;若非罗某酒后吐真言,没有人会发现这是一个刑事案件。因此,本案显然不属于侵占案,结合前述有关分析,显然应属诈骗案。显然,《原文》没有看到这一点,导致判断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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