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04)长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刑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
案由:被告人郭云东脱逃案
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云东,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天堂村17组。1996年6月 2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年8月送往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1997年9月18日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一监区。
一审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李光书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伟 审判员:郭昭银 代理审判员:张良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16日
(二)一审情况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人郭云东于199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期间,于1997年9月18日因病获准保外就医一年。被告人郭云东在保外就医期间未按规定到当地的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双龙派出所报到和参加学习,擅自到云南省昆明市长期居住。1998年9月17日保外就医期满后,也未办理继续保外就医的手续。脱逃时间长达五年九个月零十二天。
认定的证据有:
1、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1996)盘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郭云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1995年10月17日起至2002年10月16日止。
2、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证实,郭云东因右上肺叶后段浸润型肺结核,有活动性空洞,获准保外就医一年,即自1997年9月18日起至1998年9月17日止。
3、云南省五华监狱证明,在郭云东办理保外就医手续时,已向郭云东及其亲属当面宣布保外就医的相关事项,规定立即与家庭住所地派出所联系。
4、长寿县公安局双龙派出所证明及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关于顺延郭云东刑期的决定证实,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天堂村17组村民郭云东于1997年9月18日获准保外就医后,一直未到公安机关报到,造成严重脱管。公安机关决定顺延其脱管期间的刑期并建议监狱收监执行。
5、重庆市凤城监狱的证明及关于办理续保手续的通知证实,该监狱于1998年4月2日收到由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转交的罪犯郭云东的档案。并于2000年5月 18日、2000年7月13日、2001年3月20日、2001年11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郭云东回狱办理续保手续,逾期未归者,将按脱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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