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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甲某窃电行为兼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对本案的分析:

    盗窃电能案件和普通的盗窃案件相比,其特殊性在于:普通的盗窃案件中,被盗财物是有形的,该财物本身是具有价值的,且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过程可以明显地区分阶段;而电是无形的物质,其价值必须通过使用来体现,行为人对电能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是同时进行的,不能有效地区分各个阶段。

    本案和一般的盗窃电能案件相比又有其特殊性:一般的盗窃电案件,行为人盗电的目的多是为了自己使用,从中得利,其主观意图明确。本案中甲窃电后自己没有直接使用,而是由他人(住户和有关单位)使用。盗窃行为没有直接体现甲的个人利益。

    但是上述特殊性,并不能掩盖本案盗窃犯罪的性质。

    本案的受害人是电力公司。甲采取“缺相运行”办法偷电,在实施盗窃行为的同时就已经排除了合法所有人(电力部门)对于电能价值的所有权。至于被盗的电被谁使用、收益,只是被盗财物的去向问题,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在本案中,甲盗窃电能的行为,表面上看,虽然没有直接反映其个人利益,但是,这种盗窃行为直接带给某物业公司亏损的减少,而甲通过单位亏损的减少,来达到来个人不受处罚、不被罚款,这本身就是一种利益。

 张静 滑力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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