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本案是民事诉讼诈骗还是刑事诈骗
www.110.com 2010-07-24 15:12

    案情: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传东,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于商丘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商丘市社会科学联合社职工,住梁园区人民路347号。

    2001年11月被告人乔传东在往河南省金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瓷公司)送煤期间,趁该公司过磅房无人之机,利用原存根伪造568吨煤的过磅单一份,并用此单在该公司结清了煤款。2002年12月,被告人乔传东持568吨煤的原过磅单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支付煤款184600元。因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煤款已全额支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乔传东犯罪未遂。

    审判: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未遂,应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判决:被告人乔传东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乔传东上诉称: 1、其出于报复心理,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败坏金瓷公司的形象,知道自己不可能胜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侵犯的是法院的正常的民事审判活动,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02年9月25日发布的[2002]高检研发第18号《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上诉人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商丘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上诉人乔传东持套描的虚假过磅单与受害单位金瓷公司结清货款后,其隐瞒了货款已结清的事实真相,又持真实的过磅单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金瓷公司支付货款18万余元,具有非法占有该公司财物的目的,侵犯的客体系该公司财物的所有权。上诉人乔传东持真实的过磅单到法院起诉,意图使金瓷公司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以为本公司尚欠其煤款。其目的是通过诉讼方式、运用胜诉的判决,以法院的公判力、强制力从金瓷公司获得财产,从而占有金瓷公司财物,但金瓷公司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货款确已结清,使其目的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属未遂,应予从轻惩处。上诉人乔传东称其起诉的目的是想败坏金瓷公司的形象,并非骗取财物,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上诉人称其行为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高检研发第18号“答复”,经查其行为与该“答复”不相吻合,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乔传东二审期间对其犯罪事实进行抵赖、狡辩,无悔罪表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