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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躲避打击不慎摔入路旁沟内致死应如何
www.110.com 2010-07-24 15:13

    案情:

    甲(20岁)与乙有矛盾。一日,甲纠集十余人在路上等候乙意图打乙一顿。后乙骑车经过此地,甲等人即追赶堵截,乙在逃跑过程中,为躲避前方持棍拦截的甲方等人时,不小心摔入路旁沟内,当场死亡。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甲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甲虽然在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乙身体健康的故意,但在甲实施伤害乙时,甲对乙不慎掉入沟内死亡的结果不可能预见。即甲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乙掉入沟内死亡,因此是意外事件。

    第二种意见: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甲虽有故意伤害乙身体健康的故意,但甲对导致乙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是没有预见的,即: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乙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了乙的死亡的结果。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乙的死亡不是意外事件。乙不是单纯的自己因为自身或路滑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而掉入沟内致死,从客观上讲,乙是因为甲等人在其下班必经之路对其形成一个会被恶意伤害的强大的精神和思想压力,是在逃避甲等人的打击、使自己免受甲等人对已身体的伤害的情况下掉入路旁沟内致死的。

    其次,甲是想象竞合犯。甲出于一个伤害乙身体健康的故意,实施了一个邀约他人打击乙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而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意欲打乙,主观上有损害乙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甲在组织同去的人追赶堵截寻路逃跪的乙时,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乙死亡的结果,但甲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了乙的死亡结果,乙的死亡与甲等人的打击、追赶堵截行为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甲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后,根据想象竞合犯的特点,单从甲所触犯的这两个罪名而言,其中任何一个罪名都不能单独完全包容甲的这一犯罪行为。甲虽然触犯了数个罪名,受法律的多重评价,但因甲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具备构成数罪的数个犯罪构成,因而应 “从一重处断”。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有关规定,对甲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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