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民,男,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彩中心)副主任。2004年6月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
张永民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经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04年9月24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永民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2003年3月,被告人张永民在担任体彩中心副主任期间,体育彩票承销商杨永明(另案处理)为感谢张永民并求得以后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承销即开型体育彩票,在张永民家中送给张永民人民币3万元。张永民收受此款后,于同年8月存入其个人招商银行信用卡内。9月23日,将此款取出用于交纳个人集资建房款。
2004年春节前夕,杨永明为得到被告人张永民的关照,到张永民家中,以拜年为名送给张永民人民币1万元。张永民于1月31日将该款存入招商银行信用卡内。
二、滥用职权罪
2002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永民未经省体彩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在明知国家有关彩票规定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越权修改并签发了陕体彩(2002)第83号文件。该文件规定:省体彩中心聘用杨永民成立专职体育彩票销售队伍,负责2003年各市即开型彩票的销售,要求各市体育局、体彩管理站积极配合,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如发生不可抗拒的费用,由当地公益金费用开支。该文下发至全省各地、市体彩管理站,并抄送各地体育局执行。
2003年1月,在省体彩中心与杨永明签订体育彩票承销合同期间,被告人张永民与贾安庆(另案处理)明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弃奖应归国家所有并纳入公益金管理,却超越职权,同意杨永明提出的将彩票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奖归其所有。此后,张永民曾多次在有关会议上明确表示,各地市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弃奖归杨永明所有。
2003年5月,被告人张永民与贾安庆明知杨永明既不是省体彩中心工作人员,也未参与竞聘上岗,却同意在省体彩中心公示栏内为杨永明制作并公布了“即开规模销售主管”的头衔。此后,杨永明即以此名义在全省各地进行即开型彩票销售。
2004年1月至2月间,在延安、榆林地区的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共产生40余万元弃奖,延安体彩站站长李智文(另案处理)及省体彩中心发行部副部长吴燕华(另案处理)根据张永民、贾安庆的要求,将上述弃奖划归杨永明个人所有,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04年2月,被告人张永民再次代表省体彩中心与杨永明个人签订了2004年度“中国体育彩票即开型规模销售承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杨永明在2004年承包销售18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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