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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退缴的受贿款可否因公用而返还(2)
www.110.com 2010-07-24 15:13

  二、受贿罪是以实际上获取财物为既遂成立要件的结果犯。从现实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看,在经济往来中,会出现收受回扣、手续费的问题,只要归个人所有并达到一定数额,就表明已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只要将侵犯该廉洁义务的行为实施完毕,并且收受行贿赃物即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在犯罪构成上已经完全形成了受贿犯罪。本案被告人对于受贿事实并不否认,但却辩解有一部分受贿款被用于单位的招待费用等公务性支出,而该费用原本可以按照财务制度向单位报销的,本案被告人尚未向单位报销。其原厂长证实被告人经其同意接待外来客人的公务性支出,肯定可以报销,不能让他个人出钱。其原厂长并不知道其受贿行为,也不知道其所谓用于公务性支出的款项是受贿款。如果本案被告人告诉原厂长其收取了回扣或者手续费,并用于单位的招待费用等公务性支出,则本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因此,所谓用于公务性支出,实际是一种垫付。受贿罪是以实际上获取财物为既遂成立要件的结果犯,无论行为人将赃款以何种形式用于所谓“公务”用途,都不能改变所侵犯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的实质,不拒绝贿赂事实上就是侵犯了廉洁义务,就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款不能因为用于公务性支出而改变性质,其单位也无权无偿占有和使用,必须依法收缴于国库。否则会造成司法尴尬,并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三、受贿款是赃款,对赃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占有,必须上缴国库。关于赃款赃物的认定和处理,国家有关机关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制定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二款规定:“依法查处追回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财物,称追回赃款赃物”。第二章第七条三款规定:追回属于受贿、行贿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检察机关侦察终结,决定撤消案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告人交出或检察机关查获的被告人财物,经查明确系非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收缴。

  以上规定明确告诉我们,受贿款就是赃款,属于受贿、行贿的赃款赃物一律上缴国库。即便是决定撤消案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告人交出或检察机关查获的被告人财物,经查明确系非法所得,也可以依法收缴。因此,本案被告人交出的受贿款必须上缴国库,而不能退回给本案被告人。

  巴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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