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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养鸡场准备出售的鸡的行为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15

    案情:

    2004年8月9日,王某因对某养鸡场老板不满,购买了一瓶农药伺机报复。次日,该养鸡场准备将成品鸡装车出售,王某将农药拌上鸡食投入待发动的车内,鸡食后及死亡。后经查实鸡被毒死后养鸡场损失3500多元。

    对该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出于泄愤报复,破坏养鸡场的商业经营,造成经营能力受损,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

    二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犯罪嫌疑人王某致受害人养鸡场待售鸡死亡,其行为不是对养鸡场的商业经营的破坏,只是致养鸡场当日待售鸡全部死亡,故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破坏生产经营罪从主观上看,行为人主要是出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动机,达到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能力难以在较短时间内恢复或者恢复成本较大。行为的客观上虽然造成财物被毁坏,但致财物毁坏只是一种手段,破坏生产经营而言是目的和结果。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犯意是使公私财物的部分或全部价值(使用价值)丧失,侵害对象是特定财物,无意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本案而言,王某的目的明确,想报复养鸡场,使养鸡场遭受鸡被毒死的财产损失,没有使养鸡场经营不能进行的想法。

    第二、从客观上讲。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要是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是通过破坏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电源、水源、仓储设备等对生产经营资料进行破坏,致单位、个人的工业、农业、商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这种行为毁坏的财物价值可能很小,但破坏性较大,如不采取措施,其损失往往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和危险。例如,对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关键零件进行破坏,可能致整套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其行为致生产经营破坏的损失远大于被破坏零件的实际价值;如果是对闲置不用设备的毁坏,其行为对生产经营无实质性影响,就应以毁坏财物罪论。如在农村,对作为生产资料耕畜、奶牛的残害、果树的破坏,其破坏生产经营的性质明显,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但如果是对农户待以出售耕畜的残害,就应以毁坏财物罪论。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养鸡场待售鸡的毒害,其毁坏财物的价值固定,无扩大损失的可能,对养鸡场经营能力影响不大,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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