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西峡县某村一老实本分的农民。其父于2003年因病去世,生前借给本村村民潘某110元钱。2004年元月15日,李某酒后找到潘索要110元欠款,为此二人发生口角,后李某用手抓住潘某衣服领,打了潘一耳光,潘还击了李某一耳光,李某把潘推坐在房屋南侧的柴堆上,李某被人拉开,后李某又打潘两耳光离去。约二十分钟潘某其家人发现潘某昏迷在自家厕所内,遂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潘某患脑动脉硬化,外力致脑血管破裂出血,脑水肿坏死造成其死亡。
二、分歧意见:
关于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属意外事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理由为:(1)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对于潘某的死亡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因为李某并不知晓潘某患有脑动脉硬化,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三巴掌就能导致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2)客观方面被害人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脑水肿坏死而死亡,对于正常体质的人而言,被告人李某的三巴掌不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某的三巴掌对于潘某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1)李某朝对方脸部打三巴掌,应当预见自己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潘某伤害的结果;(2)被害人潘某虽患有疾病,但其在被李某打伤之前并无异常表现,因为李某的殴打行为诱使被害人脑血管破裂出血,导致脑水肿坏死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是潘某死亡的一个诱因。(3)李某对潘某的身体可能属特异体制在遭到伤害时会造成重大伤害的结果,应该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1)李某主观上明知自已的行为会造成对方伤害的后果,在被人拉开以后,又对潘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从此可反映出李某主观上伤害的故意;(2)在客观方面,经鉴定潘某确实因外力致脑血管破裂出血,导致脑水肿坏死而死亡。因此,李某击打被害人潘某的行为,与潘某的死亡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该县法院也就是依据此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系意外事件,李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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