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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取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应构成盗窃
www.110.com 2010-07-24 15:15

    案情:

    张某欠李某5万元,2004年8月5日,法院根据李某的诉前保全申请,依法扣押张某的一辆奇瑞牌小轿车。同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张某溜进法院车库,用撬棍撬开车库门,把扣押在车库的汽车偷开走,藏到朋友家中。当天上午10时许,法院人员发现车辆丢失,便询问张某车辆下落,张某佯装不知。法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车辆也被追回。经鉴定,车辆价值43180 元。

    分歧意见 :

    对于此案如何定性,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偷取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车辆,虽然方式方法不妥,但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无任何社会侵害性,仅是妨害司法活动的不当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趁夜黑无人之际,潜入法院车库,偷开被法院扣押的价值43180元的汽车,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法院依法对其车辆扣押的情况下,故意地从法院窃取被扣押的汽车并隐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笔者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并简要分析如下:

    1、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张某偷开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其行为侵害了国家财产权,具有法益侵害性。盗窃罪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只要侵害其中任一权能,就是对整个所有权的侵害。财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实际生活中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所有权权能被肢解,在一定时空条件下能够进行分离。这种相对独立的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当然的受到刑法的保护。如果片面的认为刑法仅保护所有权整体,客观上就漠视了所有权分离的现状,缩小了刑法保护的范围。案例中张某驾驶的汽车被法院扣押,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法院在客观事实上便管领、控制了汽车,汽车已置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法院成为汽车的合法占有人,这种占有权受刑法保护。依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张某被扣押的车辆即属于这种公共财产,也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张某偷开汽车并未告知法院,即使张某事后不索赔,作为合法占有人的法院在张某按规定偿还李某债务后,仍负有返还的义务。目前在行政或司法领域里,有不少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追缴公民涉案财物等,如果任由涉案公民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涉案财物,势必造成一批公共财产无形流失,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法益侵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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