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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是构成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2)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第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支配人的状态。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从主观上说,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

  本案中,侍某将该笔现金放在自己乘坐的被告人驾驶的车内,因侍某一直乘坐该车,故无论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该笔现金无论是在布包内还是滑落出来掉在车内,其始终均未脱离侍某的占有。被告人王某非法占有的该笔钱既不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同时被告人虽系工作期间作案,但未利用职务之便,因此亦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采秘密手段将该笔现金从侍春乘坐的车内转移出去,使其脱离侍某的占有,并存入自己的信用卡,从而实现自己对该现金的占有。该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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