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毒方式将他人饲养的狗毒死后盗走出售应定(2)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对毕某应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理论,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手段)或结果牵连的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其主要特征是:第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即行为人为了达到某一犯罪的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又构成另一个独立的犯罪;第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相对独立并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牵连犯;第三,牵连犯所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第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毕某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了达到此目的,毕某采用投毒的方法将狗毒死后秘密窃取并出售,其明知将毒死的狗的肉销往冷库,冷库在不明知狗肉有毒的情况下会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销售,会造成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方法、手段、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三个不同的罪名,即盗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犯罪的目的、手段、方法具有形式上的牵连关系,完全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根据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即“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毕某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杜晓伟 李新春 张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