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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瘦肉精”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如何处(2)
www.110.com 2010-07-24 15:39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邓克伦不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评析]

    “瘦肉精”是人用药品盐酸克伦特罗的俗称,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但过量服用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对盐酸克伦特罗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基于盐酸克伦特罗对动物生长具有促进增长、降低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等作用,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将其作为“秘密武器”,大量用于生猪饲养。由于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以治疗为目的的药品,不属于食品范畴,人食用了含有过量盐酸克伦特罗的肉制品后,会引起食物中毒,甚至导致死亡,因此,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有毒的非食品原料。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邓克伦购买稀释后的“瘦肉精”20公斤用于饲养生猪90余头,并卖与他人屠宰后在市场予以销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该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鉴于被告人邓克伦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对人体健康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故应在五年以下尤其徒刑范围内处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结合本案被告人邓克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的刑事判决。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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