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39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部分第八条,挪用公款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本案被告人崔某虽然客观上没有实施做假账、虚报、骗取等贪污罪的行为,其主观上也不是典型的非法占有故意,但是被告人崔某对挪用公款后不能归还这一点,在挪用之初是明知的,既为非法占有公款故意在行为方式上留有挪用的痕迹,从而导致行为人最终对挪用公款不能归还的结果,对此行为若以挪用公款定性处理,不仅对犯罪分子不能罚当其罪,而且也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更不利于预防犯罪分子以挪用方式贪污公款犯罪的发生,因此此案应定贪污罪。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曾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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