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1月1日,张某窜到一发廊店,找三陪女钟某进行嫖宿。张某叫钟某先将衣服脱光上床等他。于是钟某将自己衣服脱光后放在床边。张某赶紧抱起钟某的衣服,打开房门跑掉。钟某见张某将自己的衣服全部抱走,赶紧起身欲追张某,但发现自己一丝不挂,迫于面子只好做罢。事后,张某将钟某衣服里的200元和一部手机占为已有。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张某的行为属抢夺行为。但因所抢的数额较小,对两人的行为应做治安处罚。理由是,张某是趁钟某不注意时将她的财物夺走,既没有当场对她实施暴力也没有对她进行威胁,故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夺行为的特征。但因张某所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小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故对张某和王某只应进行治安处罚。
第二种观点: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为张某将钟某的衣服抱走让其光着身子不敢追出门外追赶,其行为属于抢劫罪客观要件中的采用其他方法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的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而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而被害人不知反抗、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是因为被害人的积极行为所导致的。本案中,张某虽然没有采用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威胁钟某,但其事前就准备采用抱走衣裤使钟某碍于面子不敢反抗,在事实上,张某亦是如此。张某先以嫖娼为由骗钟某先脱光衣裤,然后将她的衣裤抱走,当钟某发现后,起身追张某时,发现自已没有穿衣服,不敢出门去追张某,从而使张某抢钱得手。钟某主观上想反抗,但因身上没有穿任何衣服,出于人性的本能意识,不敢出门追张某,其行为应属不敢反抗。故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方法的特征。张某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林阿民
- 上一篇: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父亲存款算不算贪污
- 下一篇:本案是招摇撞骗还是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