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一方捆人抢财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40
第三,从刘某的行为方式、特征看,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聚众哄抢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不同,侵占罪所不法取得的财产在其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就已经处于侵占者的持有中,故刘某暴力抢占的行为方式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而聚众哄抢罪的行为方式强调非暴力性,与刘某的行为不符。
第四,笔者认为,刘某抢占财物的行为虽违背了商事法律规定及经济协作精神,但无论从其社会危害性还是行为本身看均不宜以刑法予以调整,不应构成犯罪。但刘某对仓库保管人员实施捆绑拘禁并殴打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在法院裁定对联营企业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并要求刘某归还抢占财物的情况下,刘某不仅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定,反而将财物出卖,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检察日报·高跃萍 张宇
- 上一篇:重复提货是否构成诈骗?
- 下一篇:刘某因单位经费紧张私自罚款如何定性?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