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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炒股不退余款构成何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1

    案情:李某与郝某在恋爱期间,郝某说她母亲、姨妈等亲属都在炒股,但赔得多赚得少,自己不懂帮不上忙。李某为讨好郝某,说他的炒股技术特别高,并编造一些与股评家交往的细节,吹嘘自己炒股只赚不赔,稳操胜券,取得了郝某家人的信任。李某、郝某结婚后,郝母及其他亲属陆续以现金和转账等方式向李某提供炒股资金621万元,李某将全部资金投入了股市,结果被套牢,经过几年的股票买卖,赔了430万元。李某返还了100万元,但余款91万元却拒不交代去向。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而将公私财物自愿地交出。本案中,李某以与股评家熟悉、炒股只赚不赔的假相迷惑了郝母及其他亲属,使他们“自愿”地将621万元交给李某。根据李某对余款拒不交代去向,推定其自始至终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本案中,郝母及其他亲属在一种亲情信任的基础上自愿委托李某炒股。李某按委托人的意思将资金全部投入了股市,开始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后来李某对余款91万元拒不交代去向,应视为李某对这部分资金具有占为己有的目的,且数额巨大,拒不返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郝母等亲属提供的资金是合法持有。后来,李某利用管理该资金的便利条件,拒不交代剩余资金的去向,想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尽管侵占罪与诈骗罪都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但两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的方法是不同的。诈骗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占有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非法取得的。侵占罪中的行为人在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之前,欲占有的财物已处于行为人的合法保管之下。

    尽管李某吹嘘炒股技术高,但仅属于一般的吹嘘行为,并没有骗取郝母等人钱财的故意,因为李某完全按郝母等人给付资金的用途投入了股市。几年来,经常炒股的郝母及其他亲属应当知道李某实际的炒股技术,但他们在股票被套住的情况下不是及时抽回资金,反而继续委托,应是一种自愿行为,所以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后来李某产生了非法占有剩余资金的目的,拒不交代余款去向,应视为对代为管理的他人财物进行非法占有,应以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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