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科长与他人合伙撬盗保险柜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41
2、张某掌握财务室的房门钥匙,而房门钥匙是财务科的所有人员都有的,并不是他作为财务科长所独自占有的权利,他并没有保险柜的钥匙,保险柜也并不是轻而易举能够打开的,所以具有撬保险柜经验的李某在该案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张某给李某提供钥匙并没有利用他任财务科长的职权。
3、张某告诉李某晚上财务室无人值班,这是财务室人员甚至公司其他人都知道的情况,是一种经常情况,并不是张利用职权专门安排当晚无人值班。
综上所述,张某和李某在事前合谋进行盗窃,因此张某和李某是共同犯罪,共同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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