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3)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二)对本案性质的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二被告人程某和张某非法占有的银行营业员王某由于错误而多付的3万元,虽然从表面上看,好象是付给程某和张某个人的,但由于程某和张某到银行提取现金的行为不是他们个人的行为,而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因此他们在从事公司的有关业务活动中获得的财物理应归公司所有或占有。那么,在肯定这3万元系公司占有(公司当然不能够取得该3万元的所有权)的情况下,程某和张某二人身为公司职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当然就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构成侵占罪。
- 上一篇:这样的情况是不是购成滥伐林木罪
- 下一篇:有关盗窃罪的从司法到立法之考察——从一案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