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是否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4)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④ 参见[日]牧野英一著:《刑法各论》(下七卷),第96页,转引自陈朴生:“论不特定物之侵占”,载台湾《法令月刊》1953年第4卷第5期。
⑤ 参见[日]木村龟二著:《刑法读本》,第91页,转引自陈朴生:“论不特定物之侵占”,载台湾《法令月刊》1953年第4卷第5期。
① 参见王作富:“论侵占罪”,载《法学前沿》(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② 参见陈兴良:“非法占有他人遗忘在特定场所之财物的定性”,载《法学前沿》(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9—180页;孙建国等主编:《新刑法原理与实务》,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81页。
③ 参见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63页。
① 参见柯兵:“对‘拎包’案件能一律作盗窃处理吗?”,载《法学》1986年第5期。
② 参见曾敏等:“谈谈对侵占遗忘财物行为的处理”,载《广东法学》1988年第5期;廖福田编著:《刑法分则的理论与司法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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