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协议以房抵债却转售他人是否构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王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为民法调整对象。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经常相互交织,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1)虚构或隐瞒事实的程度不同。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无中生有或隐瞒的事实超过一定限度,发生了质的变化而成为刑法调整的对象。(2)对所得财物处理方式和承担责任的表现不同。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拿到财物后,或潜逃或挥霍,不想承担赔偿责任;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多用于应急,不想无偿占有非法所得,不会逃避责任。

    王某与张某达成了抵债协议,又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属一房多卖。王某具有欺诈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李某造成的30万元损失,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请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