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以房抵债却转售他人是否构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王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为民法调整对象。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经常相互交织,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1)虚构或隐瞒事实的程度不同。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无中生有或隐瞒的事实超过一定限度,发生了质的变化而成为刑法调整的对象。(2)对所得财物处理方式和承担责任的表现不同。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拿到财物后,或潜逃或挥霍,不想承担赔偿责任;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多用于应急,不想无偿占有非法所得,不会逃避责任。
王某与张某达成了抵债协议,又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属一房多卖。王某具有欺诈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李某造成的30万元损失,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请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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