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43



    (二)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于被告人顾某勒索财物的行为则不予认定,这是不妥的。笔者认为:非法拘禁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为简单客体;而绑架罪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财产权利,为复杂客体。另外二者的犯罪目的也不同,非法拘禁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绑架罪的目的是勒索他人的财物,为实现其目的,必然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对被告人顾某定绑架罪,既概括了其犯罪本质,同时对其非法拘禁行为也予以了惩处。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对被告人顾某以抢劫罪惩处,则割裂了本案的全过程。抢劫罪与绑架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二者实施犯罪的时间性方面:抢劫罪具有即时性,为即时犯,是逼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而绑架罪则在时间方面具有延续性,为继续犯,是通过绑架被害人并控制被害人,迫使其或其家属交出财物。本案被告人顾某正是通过非法拘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周某交出了财物,其行为自然只能认定为绑架罪,而非抢劫罪。至于有的人提出,绑架罪中勒索财物的对象不能为被绑架人,而只能是其亲属或有关单位,因此本案不能定绑架罪,该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第三、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对被告人顾某实行数罪并罚的意见,也是与我国刑法关于继续犯、转化犯及牵连犯理论不符。非法拘禁是典型的继续犯,被告人顾某从2月13日至17日期间的非法拘禁行为,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至于被告人顾某在这一过程中犯罪故意发生了变化,相应的犯罪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转化犯和牵连犯的理论,当然只能是依据处罚较重的绑架罪来对其定罪量刑,而不能对其数罪并罚。同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胁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中并不包括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它与绑架罪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即敲诈勒索罪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未侵犯,而绑架罪则是通过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因此,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顾某的行为也就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