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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财物应定何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1998年初,年仅32岁的刘某由某镇副镇长被提拔为某市人事局局长,随后,组织上给刘某分配了一套位于市郊近90平方米的住房,然而刘某对此并不满足。同年8月,刘某看中了一幢位于市中心黄金地段价值45万元的豪华别墅,但苦于收入有限,加上刚调动工作时间不长,朋友不多,一时无法筹集到如此巨额的房款。眼看交纳房款的最后期限就要到了,无奈之下,刘某想到了自己分管人事分配的权力,遂想以假帮忙、真骗钱的方法来筹集房款。9月至11月,刘某以帮忙安排工作为名义,先后向张某、王某等人骗取钱财价值人民28万余元。

  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其理由是: 1?敝鞴凵希?刘某为筹集房款,明知自己无工作可以安排,却利用别人对其的信任,以帮忙安排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而易见; 2?笨凸凵希?刘某虚构了有工作可供安排的事实,并要求他人出钱购买,使他人信以为真而“自愿”地交出钱财,从而骗取了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刘某的上述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属利用特定身份进行非法谋利的诈骗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其理由是 1?敝魈迳希?刘某作为人事局局长,属国家工作人员; 2?敝鞴凵希?刘某为筹集房款,遂利用其担任人事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而借机骗取他人财务,显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笨凸凵希?刘某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刘某的该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显然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这是一起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至于对此行为应如何定性,由于其涉及到法条竟合与想象竟合犯等刑法诸多理论问题,因而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与行为手段的特殊性而只按身份定罪,从而造成此罪彼判,又不能只拘泥于方法手段的类它性而忽视了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与行为后果的特定性,从而造成重罪轻判。应当在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手段与主观动机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权衡。

  就本案而言,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利益的虚假承诺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之所以在实践中有较大分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该行为既具有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又具有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尽管本案中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其也有为他人谋利益的虚假承诺,但仅此并不能认为其行为就构成了受贿罪。这是因为,受贿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若行为人无为他人谋利益的真实意思,则仅有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收受、索要、诈骗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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