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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打他人致其碰撞门边后倒地死亡的行为应如何(3)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构成形式,即主观上具有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

    复杂的犯罪构成又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有复合情况的犯罪构成。其特点在于构成要件是重叠的,有两个客体、两个行为、两种罪过形式,且这些犯罪构成并非可供选择,而是缺一不可、均须具备。复杂的犯罪构成包括行为复杂的犯罪构成、罪过复杂的犯罪构成和客体复杂的犯罪构成。罪过复杂的犯罪构成,也即包括两个罪过形式的犯罪构成。其特点是,具备两个罪过形式才能构成该种罪,同时,虽然具有两个罪过形式却又不是两个犯罪。如本案中的故意伤害(致死)罪,即包含伤害他人的故意和造成他人死亡的过失两种罪过形式。虽然刑法第234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罪中的致人死亡是过失的,但从刑法总则中关于罪过(故意或过失)的规定及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是很容易得出这一结论的。两者区别的关键是故意杀人罪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故意伤害(致死)罪只希望或放任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因此,如果故意伤害(致死)罪中的致人死亡是故意的(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那么它将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性。

    另外,对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的“犯前款罪”,应理解为有前款行为即故意伤害行为即可,不能机械地要求故意伤害行为直接造成的损伤程度必须达到轻伤以上。因为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对已经死亡的被害人是无法也不可能再去评定最初(死亡前)的伤害程度是否达到轻伤以上的。

    那么,本案中被告人罗靖在实施拳击掌推行为时,其对危害结果的故意范围是什么呢?这就要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平日关系、犯罪的起因、使用工具的性质、犯罪的动机、打击的部位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判断。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时关系非常好,又是在过年的时候同乡之间聚在一起饮酒打麻将,因酒后小事争吵而打了被害人左面部一拳,又推了一掌右肩部,被告人在实施拳击掌推行为时是不可能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但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其应当预见这种结果可能发生而没有预见,因此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有过失。那么被告人在推打被害人时是否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呢?被告人辩解其行为只是一种本能反应有无道理呢?从被告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来看,其对拳击掌推被害人必致被害人受到伤害是明知的,是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态度的,当然这里的故意只是一种概括故意,对可能造成什么样的伤害程度则是不明确、不肯定的。在本案这种混合罪过中,虽然故意罪过所引起的危害结果轻于过失罪过引起的危害结果,但综合整个犯罪构成来看,故意罪过是主要的,过失罪过是次要的,因此,只能根据故意罪过来确定其为故意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伤害他人是故意的,致人死亡是过失的,就只能定故意伤害罪,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本案的量刑,按照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应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即按照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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