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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以假换真盗窃金项链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案情」

    被告人:陈平,女,29岁,辽宁省海城市人,原系海城市铁西小学教师。1993年7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平在广州买得假金项链一条,于1993年3月15日来到天津市。当天她到天津商场金店,见柜台里放有一条重14.09克、价值人民币1803.5元的金项链,与她所买的假金项链式样相同,遂产生以假换真的邪念。她随即到东方商业大厦买得金坠一个,签字笔一支,并将金坠的重量标签涂改为14.09克系在假金项链上。然后又返回天津商场金店,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备之机,用自己的假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真金项链。次日,陈平将金项链卖掉,获赃款1000元。尔后,陈又前往广州买得假金项链11条、假金戒指9枚及涂改液等物品,于同年3月26日返津。3月28日陈平再次来到天津商场金店,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以假换真换得一条重11.09克、价值1418.3元的金项链。当天,陈平又以同样手段调换一条重19.78克、价值2531.9元的金项链时,被售货员发觉当场将其抓获。案发后,陈平的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退赃。其退交的重11.09克的金项链及1500元赃款已发还被盗单位。

    「审判」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购买金项链,在挑选时乘售货员不备,以假换真,连续三次秘密窃取金项链,总价值57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姑念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且有未遂情节,没有给被盗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判处。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9月6日判决如下: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陈平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陈平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平用假金项链偷换真金项链,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定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陈平乘售货员不备,将假金项链偷换其金项链,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定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陈平为非法占有金项链,既采取了欺骗行为,又采取了窃取行为,两种行为分别构成了诈骗罪和盗窃罪。其中,诈骗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两者具有牵连关系,按照处理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其中法定刑较重的盗窃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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