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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贞淑、金雪薇侮辱金明锦、朴杏梅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明锦,女,24岁,朝鲜族,辽宁省丹东市人,住辽宁省凤城县阳镇富国村,系沈阳汉城宫酒店临时服务员。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朴杏梅,女,19岁,朝鲜族,吉林省舒兰市人,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大坎沟乡远丰村,系沈阳汉城宫酒店临时服务员。

    被告人:金贞淑,女,26岁,朝鲜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住五常市五常镇新村,系沈阳汉城宫酒店管理人员,1995年9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雪薇,女,28岁,朝鲜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住五常市五常镇新村,系沈阳汉城宫酒店管理人员,被告人金贞淑之姐,1995年9月5日被逮捕。

    1995年8月18日晚10时许,沈阳汉城宫酒店临时服务员刘××酒后与顾客发生口角,并用啤酒瓶将顾客的胳膊扎伤,又在酒店内吵闹。当被告人金贞淑、金雪薇及其母亲黄玉姬(酒店管理人员)打刘××时,与拉架的该酒店临时服务员、自诉人金明锦、朴杏梅发生争执,朴杏梅骂了金贞淑,金雪薇就打了金明锦和朴杏梅。当二自诉人与该酒店经理申××就此事谈话时,金贞淑要剪二自诉人的头发,被申××抢下剪刀,二被告人将申××推走。之后,金贞淑、金雪薇及黄玉姬再次进入二自诉人所在的房间,金雪薇、黄玉姬挟住金明锦的两臂,将其按住,金贞淑用剪刀剪去了金明锦的大部分头发。后又以同样方式剪去了朴杏梅的大部分头发。在此过程中,金贞淑等人还对二自诉人说:“看你们牛,还是我们牛,看你们以后怎么做小姐,看你们在沈阳怎么呆。”8月19日早晨,二自诉人拿着各自被剪掉的头发,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即传讯了二被告人,并将她们收审。当地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相继对此事作了报道,引起社会关注。

    1995年8月22日,金明锦、朴杏梅以金贞淑、金雪薇犯有侮辱罪,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她们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二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害费及误工费20万元。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但认为自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其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审判」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中,二被告人供称:“朝鲜族有个习惯,女人被剪去头发,证明她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是不正经的女人。”剪去自诉人的头发,“就是想让她们在沈阳找不到工作,不好意思在沈阳呆。”该院认为:被告人金贞淑、金雪薇目无国法,剪掉二自诉人的大部分头发,对二自诉人进行侮辱,使二人不能象正常人一样工作并参与社会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侮辱罪。案发后,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对二自诉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和误工工资应当给予一定赔偿。二被告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不妥,不予采纳。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1995年9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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