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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窝藏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2002年3月25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成兵与周立忠(在逃)在他人处饮酒后窜至附近女青年陈某居住处,在被告人张成兵的帮助下,周立忠翻墙入院打开院门,被告人张成兵进入院内将陈女居住房间门踹开与周立忠进入房间内,周立忠上前对陈女捂嘴、卡脖、逼要钱财,张成兵拉灭电灯搜、摸财物,仅搜得4只避孕套。后因他人进屋制止,二人方才住手离走。不久,被告人张成兵与周立忠又窜回陈女住处,周立忠再次进入屋内图谋不轨,被陈女持刀砍伤,周立忠夺下刀追赶陈女至该巷6号张卫东家门口,将陈女砍伤致死后回家。3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成兵得知周立忠被砍伤,即租车将周立忠接到其养鸡场内躲藏,并找来医生为周立忠治疗,当晚,周立忠告诉被告人张成兵追砍陈女经过。3月27日上午,因有人问路,二人怀疑公安机关抓捕即翻墙逃跑。3月30日,被告人张成兵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被告人张成兵明知周立忠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藏匿处所,其行为还构成窝藏罪,且情节严重,其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成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2年9月12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成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成兵不服,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张成兵上诉称其没有抢劫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得到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张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及暴力威胁,意图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明知周立忠是砍伤致死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而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且属情节严重。原判决定性准确。上诉人张成兵上诉称其没有抢劫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2年11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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