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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志华商业受贿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叶志华,男,40岁,浙江省长兴县人,原系长兴县特种灯泡厂(集体企业)副厂长兼灯具车间承包负责人,住长兴县雉城镇古城新村四幢303室。1995年4月8日被逮捕。

    1993年12月,浙江省桐乡联营电子器材厂销给长兴特种灯泡厂电子整流器6763套,为表示感谢,桐乡联营电子器材厂以每套0.5元的比例送给被告人叶志华好处费3381.5元,叶予以收受。

    1994年8月,长兴特种灯炮厂又从桐乡联营电子器材厂购进节能灯6500只,被告人叶志华从中收受好处费8250元。除4200元用于购买工作用传真机之外,叶实得好处费4050元。

    1994年8月,长兴特种灯泡厂从桐乡鲍氏节能灯具有限公司购进电子整流器31095只,被告人叶志华分别于同年10月和11月两次从中收受好处费14000元。

    1994年4月至12月期间,长兴特种灯泡厂从杭州新港贸易公司购进灯具和电子整流器,被告人叶志华前后四次从中收受好处费5550元。

    1994年10月8日,长兴特种灯泡厂从杭州金高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购进节能灯管61656只,被告人叶志华先后于同年11月和12月三次从中收受好处费8000元。

    1994年10月,长兴特种灯泡厂从江苏省泰兴华光节能灯管厂购进灯管12000支,被告人叶志华从中收受好处费4000元。

    1994年11月,长兴特种灯泡厂委托长兴印刷厂加工16240只包装盒,被告人叶志华从中收受好处费1347.92元。

    1994年10月,长兴特种灯泡厂委托个体户钱宝田、钦式齐加工两批吸塑包装盒25500只,被告人叶志华从中收受好处费800元。

    综上,被告人叶志华在担任长兴特种灯泡厂副厂长兼灯具车间承包负责人期间,在经营过程中收受好处费15笔,共计人民币41129.42元。案发后,叶志华尚能坦白交代罪行,并将赃款全部退出。

    「审判」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志华犯受贿罪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叶志华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叶志华收受鲍氏节能灯具有限公司送的14000元及杭州新港贸易公司送的5500元是技术服务报酬,不能认定为受贿;叶系初犯,案发后能坦白罪行,请求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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