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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起山、范占武、刘宁等人武装走私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山东省乳山市商业局。

    法定代表人:孙龙熙,局长。

    被告人:刘起山,男,48岁,山东省海阳县人,原系山东省乳山市商业局局长,1993年8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占武,男,40岁,山东省昌邑县人,原系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政委,1993年10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宁,男,38岁,山东省乳山市人,原系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业务处副处长,1993年10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起山在担任山东省乳山市商业局局长期间,于1992年因商业局下属单位走私被查获而与被告人范占武、刘宁及同案被告人颜世礼(原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业务处处长,已判刑)结识。之后,刘起山为了使乳山市商业系统走私方便,多次向范占武、刘宁、颜世礼行贿并宴请他们。范占武、刘宁、颜世礼允诺对乳山市商业系统的走私活动给予照顾。1993年7月上旬和中旬,范占武为了使本单位能以罚款的形式从其他单位的走私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并使走私活动合法化,伙同刘宁制定了一个《关于对走私单位按规定投案自首问题的紧急通知》。其中规定:走私单位只能向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投案自首”,走私物品在保本的原则上作罚款处理。在该通知下发前,范占武、刘宁根据事先的允诺,先后打电话将其意图和通知的内容告诉刘起山,暗示刘起山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搞走私。刘起山遂与商业局副局长李乃明(现在逃)等人研究决定商业局借机进行走私香烟活动。刘起山、李乃明积极与福建省、香港的走私分子联系走私香烟,并再三向对方表示,走私活动有边防人员保护,保证安全。

    7月16日,同案被告人邱国建(福建省石狮市人,已判刑)、傅明胜(福建省石狮市人,现在逃)受香港走私分子的指派到达乳山市,使用乳山市商业局下属单位私设的电台与走私船联系后,告诉李乃明装载香烟的走私船已在海上,要求派员出海接船。刘起山得知后即用电话与范占武联系,提出要走私一批香烟。范占武告诉刘起山硬上不行,要其携带向外汇款凭证,并按照事先的约定到威海边防保卫分局办理“投案自首”手续。刘起山答应派人“投案”,同时要求范占武派武装人员到海上将走私货物“押回”,并与海关交涉。范占武表示同意,并安排颜世礼与海关交涉。7月17日上午,刘起山、李乃明根据范占武、刘宁的要求,派同案被告人姜海(原乳山市商业局干部,已判刑)持变造的汇票存根复印件找到刘宁,办理了“投案自首”手续。接着,刘宁建议范占武立即派武装人员出海押船。范占武遂指派同案被告人王卫东(原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副参谋长,已判刑)带领参谋张某及两名战士持4支冲锋枪到乳山出海接运走私船。刘起山指使李乃明以辛苦费为名交给王卫东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其少报走私香烟数量。7月18日下午,王卫东等4名武装人员和姜海、傅明胜乘坐由同案被告人王雪峰(原乳山市边防大队教导员,已判刑)按照刘起山的要求租用的鲁乳捕1039号渔船在海上与走私船会合,登上走私船。王卫东得知该船运载走私香烟9900余箱后,经与同行参谋张某商议,拟谎报走私香烟数量为3000至4000箱,并从得到的5000元中分给张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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