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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分析(3)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其次,关于被告人戴群假冒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者,通常是在自己生产、加工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时又往往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这种商品通常不是销售者自己所生产,而是他人所生产、提供的。两种犯罪有时交织在一起。如果行为人主观故意上是从事某一种犯罪行为,而牵连了另一种行为,则应以两种犯罪行为中的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犯罪故意,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则可相应地予以数罪并罚。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戴群虽然在客观上既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但被告人戴群主观上是一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牟取更多利润的故意,其销售行为为主行为,假冒行为为从行为,故戴群所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吸收犯,依法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

    关于被告人戴群以环宇公司名义假冒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的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问题。我们认为,单位犯罪是指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所得归单位集体所有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戴群虽以环宇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所实施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并未经过环宇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其所获利益亦不归环宇公司所有,戴仅是按承包 协议履行上缴义务,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故不宜作为单位犯罪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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