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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种金、杨振长违章炼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案情」

    被告人:黄种金,男,22岁,福建省泉州市人,农民。1992年11月14日被逮捕,1993年1月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振长,男,25岁,江西省瑞金县人,农民。1992年11月24日被逮捕,1993年1月29日取保候审。

    1992年8月,被告人黄种金向福建省清流县林业投资公司承包了位于嵩口镇高赖村“茅林岬”600亩集体山场的造林任务(世界银行贷款的造林项目)。同年10月7日,黄种金与发包方签订了“世行林地准备工期保证合同”,合同要求承包方必须于当年12月30日前按质按量完成该山场的林地准备工作,否则予以经济处罚。此后黄种金以每亩35元的价格将清山造林的任务转包给被告人杨振长。双方约定,杨振长负责完成从劈杂到种苗结束的全部清山造林工作,黄金种负责办理与此相关的一切手续事宜。10月24日,黄、杨两人商定于当天晚上炼山,由杨振长到山场做炼山前的准备工作,黄种金到嵩口林业站办理炼山手续。

    当天下午,嵩口林业站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有关营林及森林防火的指示,黄种金应邀参加了会议。会议对高赖片区炼山事项强调了3点:一、炼山前应有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的防火路质量检查,并须领取用火许可证;二、炼山时应有林业站人员到位指挥;三、炼山应上足劳力,防止炼山事故的发生。下午会后约4时许,黄种金要求林业站派人到山场验收防火路并准许其炼山,但该站因故未能派人前往检查,两被告人当晚也没有炼山。第二天,10月25日,两被告人再次到嵩口林业站,要求检查其防火路和发给用火许可证,该站又因故没有派人检查,也没有发给用火许可证。黄种金与杨振长认为他们所开的防火路已经够宽,炼山不会跑火,为争取按期完成山场造林的林地准备工作,避免经济损失,遂擅自组织民工20人,于当晚12时许进行炼山。次日上午11时许,炼山山场因刮风引起跑火导致山林火灾,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折款72287.5元。案发后,黄种金由其兄陪同于10月27日晚到嵩口林业站陈述炼山跑火情况,并于当晚接受嵩口林业派出所的讯问,11月4日又由其兄陪同到县林业公安分局供述其犯罪事实。

    「审判」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种金、杨振长犯失火罪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种金、杨振长均辩称,他们炼山前曾得到林业站工作人员陈永秀的口头答复:“你们有把握就炼”,因此他们不属于擅自炼山。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还辩称,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失火罪,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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