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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名义实施犯罪能否认(7)
www.110.com 2010-07-24 15:45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之一。合同签订之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和质量、期限、价格、地点、方法等,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是否为履行合同做出了积极努力,往往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诈骗故意的依据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全部履行合同,则一般无争议。但如果没履行合同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则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为履行合同义务做出了积极努力呢?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是看做出努力的时间,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还是之后?如果行为人是在履行期满之后才为履行合同做努力,则不能认定是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二是要与行为人的履行合同能力联系起来。如果当事人有较大的或完全履行合同能力,但只履行一部分作为搪塞而逃避履行大部分条款,则不能认为是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三是看行为人努力的态度,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为履行合同做积极努力与有履行合同行为两者是有区别的。所谓履行合同行为,不管是直接履行合同行为,还是间接履行合同行为,都是指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特定义务。固然这些履行合同行为可称做是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而为履行合同做积极努力的行为则不一定达到了履行合同行为的程度,它只有产生了效果,达到了交付标的的程度,才能称为有履行合同行为。如果只是为履行合同标的作准备,则仍属于为履行合同做积极努力,但不能称之为履行合同行为。因此,如果把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的标准仅限于有履行行为,则可能扩大打击面。

    4.标的物的处置情况。财产处分是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权能,非财物所有者,可依法控制、使用他人财物,但非法定情形不得行使财产处分权,因此,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虽然不能作为判断当事人具有诈骗故意的惟一标准,但却是一个重要依据。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依法转移的财物的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固然无实际意义。但若当事人没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处置也必然有不同。合同诈骗犯罪由于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后,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的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由于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以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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