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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繁忙路段上故意挤别他车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被告人张宝新,男,22岁,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营村农民。

    一、案情

    2002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宝新驾驶 “斯太尔”大货车(车牌号:京AZ0450)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南公路时,与同方向胡成刚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车牌号:皖S/90034)相刮蹭,后双方继续在通顺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期间,张宝新驾驶大货车故意挤、别胡成刚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致使胡驶入逆行,与对面行驶的王科军驾驶的“黄河”大货车(车牌号:京GA0286)相撞,致王车驶入逆行,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郭连驾驶的面包车(京E31585)相撞,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胡成刚车上的乘车人景成福当场死亡,胡成刚及其他乘车人受伤。被告人张宝新后被查获。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宝新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以故意挤、别其他车辆的危险方法,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害、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判处被告人张宝新有期徒刑11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宝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宝新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宝新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被告人张宝新驾驶“斯太尔”大货车,忽视交通安全,在高速公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妨碍胡成刚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正常行驶,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但造成四车受损、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是张宝新没有想到的,主观上张宝新对事故发生的后果具有过失心理,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宝新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被告人张宝新因对胡成刚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相刮蹭不满,驾驶“斯太尔”大货车故意挤、别胡成刚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造成四车相撞、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客观上,张宝新不计后果以驶行的“斯太尔”大型货车故意挤别小型农用三轮运输车的危险方法,威胁了胡成刚以外的不特定多人、多车的生命、健康和交通运输安全。主观上,张宝新为泄私愤,故意挤别胡成刚的小型三轮运输车,对造成多人死伤和多车相撞的严重后果,张宝新持放任的态度。故张宝新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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