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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庆举、程效针盗剪铁路通讯线破坏交通设备和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案情」

    被告人:韩庆举,男,23岁,安徽省涡阳县人,农民。1992年8月5日被逮捕,9月1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效针,男,17岁,安徽省涡阳县人,农民。1992年8月5日被逮捕。

    1992年5月28日至7月3日期间,被告人韩庆举、程效针及程广河(程效针之父,在逃),共同预谋并实施盗剪铁路通讯线出卖。他们骑自行车,携带克丝钳、麻绳、编织袋等作案工具,多次窜至青阜线(青龙山至阜阳站)、符夹线(符离集至夹河寨站)之间,趁夜晚无人之机,盗剪铁路正在使用中的架空裸铜载波通讯线,然后予以变卖。其中,韩庆举参与盗剪6次(青阜线、符夹线各3次),盗剪通讯线5200米,价值6208元,累计阻断通讯话路180路(内含青阜线铁路行车调度话路6路),阻断通讯时间66小时5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312元。程效针参与盗剪2次(青阜线、符夹线各1次),盗剪通讯线1800米,价值2419元,累计阻断通讯话路58路(内含青阜线铁路行车调度话路2路),阻断通讯时间24小时5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12元。1992年7月6日,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去程效针家,将程抓获。程效针当即供出同案犯韩庆举及其住处,并带领公安人员去韩家,韩不在家。程分析韩可能在其姐家,于是又带领公安人员到韩的姐姐家,将韩抓获归案。

    「审判」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庆举、程效针共同盗剪正在使用中的铁路通讯线,其中破坏了铁路行车调度通讯话路,危害铁路行车安全,均已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同时还破坏了普通通讯话路,危害公共通讯安全,又均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应依法从严惩处。韩庆举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应予处罚;程效针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罪行,并协助公安人员缉捕同案其他罪犯,又系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减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2年10月1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庆举犯破坏交通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破坏通讯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程效针犯破坏交通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破坏通讯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三)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及证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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