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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6



    「评析」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我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我国的国旗。故意侮辱国旗是对国家尊严的亵渎,对人民爱国热情的损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被告人乔玉贵等三人,出于对学校校规不满,竟在公众场合将国旗降下烧毁,换上长裤升挂,其行为已构成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罪,应予惩处。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考虑到各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的被告人犯罪时还不满十八岁等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是正确的。同时,鉴于被告人都是正在上学的青少年,判刑后让他们留在原校继续读书,边学习边改造,这种作法也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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