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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利用”能否认定为受贿(2)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二、疑罪从无与疑罪从轻

    不枉不纵是我国刑事司法的理想目标。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疑罪案件迫使我们不得不面对现实。何谓“疑罪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疑罪案件是指那些虽经过反复侦查、调查,所得证据仍不足确认有罪而又无法排除重大嫌疑的案件,或者是依所得证据难以确定犯罪情节轻重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疑案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轻是指尽管不能确定被告人犯罪,但仍然可以将被告人作为罪犯来处罚,但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疑罪从无从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来衡量,有利有弊。利在防止冤枉无辜,保障人权;弊在导致个别犯罪分子逃脱法网。但权衡利弊,采用疑罪从无原则,使公安司法机关更为谨慎主动,从根本上更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两利用”情况下,收钱的人与送钱的人的主观心态有两层,一是我是领导,他们给我钱,是让我利用职务便利多多关照;二是提供了技术帮助,理应收钱。相应的,使所谓“贿赂款物”的内容也变得复杂化,既有买(卖)权的意思,又有技术付费的意思。笔者认为,在“两利用”的情况下,认定受贿无疑是加重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使技术服务的报酬部分也按犯罪进行了处罚。在不能分清利用职务与技术服务份额的情况下,应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做是无罪的人。”但是,由于对领导干部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收入应采取从严的精神。由于不认定犯罪,案款不能没收,但也不应发还行为人,而应交给行为人单位处理,因为行为人所得并非完全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技术服务报酬,而是搀杂了职务便利,不应认定为正当收入。

    三、我国公众对反腐败的规范意识和认同感

    笔者认为,对“两利用”的定罪问题,还必须考虑我国的社会现实,考虑公众的规范意识和刑法认同感,以寻求法律解释的合理性。从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来考虑,大部分人都认为,刑法对受贿罪打击锋芒的落点应该是那些纯粹“卖权”,严重玷污公职人员廉洁性的贪官污吏,对于确实拥有一定技术,并且将技术加以运用,并创造财富的人,即便收取好处,也似乎“合乎情理”,尚在公众对现阶段腐败的容忍范围之内。只有严格将两类程度不同的收取财物的行为区分开来,并采用不同的手段加以打击,以此为基础得出的判决结论才是公众可以接受的,才符合一般国民的规范意识,才可以充分发挥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作用,公众才会更加有效地配合打击和预防犯罪,否则,公众对此类案件被告人产生同情感,对国家的刑事政策产生怀疑,使刑法在保护公众合法利益和调整公众行为规范的过程中遇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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