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陈全等人妨害公务、私藏枪支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一、被告人陈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冯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三、被告人陶天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四、查获的作案工具自制火药枪四支予以没收。

  宣判后,三被告人以“没有犯抢劫罪”,陈全还以“火药枪不属于刑法所指的枪支范围”为理由,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对三被人的行为定妨害公务罪和私藏枪支罪适用法律正确,处刑适当。但认定三被告人犯抢劫罪不当。因为三被告人和李代华拦截汽车是为了逃跑,并无非法劫取财物的故意和行为。冯刚下车时将座位上的一条“红塔山”牌香烟拿走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同伙人和司机也不知道,属于“顺手牵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2年6月18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陈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三、上诉人冯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四、上诉人陶天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五、查获的作案工具自制火药枪四支予以没收。

  「评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都认定被告人陈全、冯刚、陶天明犯有私藏枪支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此罪所指的枪支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本案被告人所持的火药枪经鉴定机械齐全,能进行发射,具有杀伤能力,应在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私藏枪支、弹药的并非都要定罪判刑。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虽未规定情节,但从法理上讲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本案各被告人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具有杀伤能力的火药枪,拒不交出,并将它用于违法犯罪,情节可谓严重。由于本案中的火药枪是谁制造的尚未查清,一、二审法院以私藏枪支罪对各被告人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