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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接高压线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案情:

    犯罪嫌疑人葛某某,初中文化,某村电工。2002年6月中旬,葛某某为方便位于本村一条公用生产河北侧的自家责任田抽水灌溉,在明知输电杆旁边的配电房触电保护器已坏损的情况下,私自从该输电杆的一只三相闸刀电源侧,使用直径为2.24毫米,截面为4平方毫米的老化、漏电铝芯导线,穿越距生产河1.5米高度的上空临时架空线路,连接至责任田的一根竹竿上,在未安装触电保护装置的情况下,接通高压电源。竹竿与输电杆相距约35米。8月19日,台风导致竹竿倾斜,线路下垂,并有部分漏电线路坠落河水中,致使该河水中带有高压电流。次日,葛某某在自家责任田内做农活时,从远处看见竹竿倾斜,线路下垂,但因责任田周围树木及河边杂草高陇,未发现有线路已坠落至河中,亦未及时上前检查拆除。8月21日上午,同村村民赵某某撑一条农用水泥船至该河域捞水草时,不慎触电身亡。下午2时许,其家人发现赵某某已死于河中,并见赵的右脚挂在船上,其余部位均在水中,该河水中有高压电线通过。

    法医学鉴定结论:赵某某全身三处烧灼斑系高压电源通过导体(如竹篙)接触皮肤烧灼所致,其死亡为电击导致心肺功能衰弱所致。某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责任认定:葛某某私自拉接电线,违章作业,无证上岗,导致了赵某某触电死亡,应负直接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葛某某虽违章私自拉接高压电线,但并不必然导致赵某某触电死亡后果的发生,赵某某触电身亡系因8月19日台风导致竹竿倾斜,线路下垂并有部分漏电线路坠落河中,致使河水带电。台风过后,葛某某虽然看见竹竿倾斜,线路下垂,但因责任田周围及河边植物遮拦,未发现有线路已坠落河中。赵某某撑船至该水域捞水草时不慎触电死亡的后果是因葛某某不能预见的原因即台风导致漏电线路坠落河中,河水中带电所致,故赵某某的死亡结果与葛某某私自拉接高压电线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葛某某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工葛某某应当预见自己违章私自拉接高压电线的行为,可能因线路漏电引起他人触电死亡的后果;且台风过后,葛某某已发现竹竿倾斜,线路下垂,也应当预见到电线可能坠入河中,会导致河水中带电,可能会发生他人触电死亡的后果,由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导致了赵某某触电死亡结果的发生,对此,葛某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对葛某某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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